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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陇政办发[2005]17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22

施行日期:2005-11-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协助做好各项监测工作。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兰州铁路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2004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十一五"期间(2006-2010年),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伍将在我省境内开展地震监测工作。为了协助做好各项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测量人员、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政府、军警部队交验放行,并协助解决住宿问题和雇佣少量劳动力。

二、执行测量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请公安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准许车辆在市区内行驶,准许在单行线、禁行线通行。

三、请交通等部门准许测量人员、车辆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道、哨卡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准许卡车载人行驶;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数青苗和树木(按规定付给赔偿费)等。

四、请铁路等有关运输部门在购票、托运、乘车、变席等方面提供方便。

五、如测量工作地点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时,请当地政府和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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