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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旅游局《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10-26

施行日期:2000-10-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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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旅游饭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旅游饭店业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饭店是指对外接待旅游者,能够提供食宿、娱乐、商务等综合性服务的宾馆、酒店、度假村等。

第三条 旅游饭店建设的审批立项: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旅游饭店,均应向当地的计划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计划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改变经营性质。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当地旅游客源市场分析资料。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前,应将旅游客源市场分析资料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鉴定。欠缺客源市场分析资料或该项资料未经鉴定的申报项目,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三)新建中外合资、合作旅游饭店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求经贸部、国家旅游局的意见后,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游饭店经营业务,须经当地公安部门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 经营旅游饭店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服务项目和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标准;

(二)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

(三)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建立责任制,卫生设施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要求;

(四)自觉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如实填报各类报表,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旅游饭店向当地公安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涉外)》后,方可接待境外旅游者。

第七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星级复核制度,星级评定和复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星级饭店必须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

未评定星级的旅游饭店,不得使用星级或类似星级的称谓进行经营活动。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旅游饭店,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饭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江门市旅游局
二○○○年十月十九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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