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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厦府办[2002]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12

施行日期:2002-03-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管委会:?

《厦门市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已经市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三月十二日

厦门市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试行)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厦门市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和2001年召开的全市旅游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现对市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市旅游局:负责对本市旅游业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和旅游市场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促销;管理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组织协调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活动;指导、推动旅游企业改革;拟订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加强厦台(金)旅游合作和闽粤赣十三市旅游区域合作;负责旅游培训和旅游统计工作;处理旅游投诉案件;增强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功能;承担市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计委:参与、指导全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全市基本建设计划;协同市旅游部门促进旅游产业化发展;牵头开展中山路购物步行街的前期工作;制定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

市交通委:加强运输市场管理,提高交通从业人员的素质,做到文明服务和安全运营;推进火车站、汽车站、旅游码头、公路的规划建设,保障旅游交通供给;协助做好旅游宣传工作;会同市旅游部门管理海上一日游市场和旅游运输企业。

市公安局:加强治安管理,保障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为旅游者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为旅游者出入境提供方便。

市财政局:为旅游业发展提供财政性资金支持,协同市旅游部门管理市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编制厦门市2001-2020年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专项资金。

市物价局:加强对旅游市场的价格管理,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市统计局:协同市旅游部门做好旅游统计和抽样调查、预报预测工作。

市建设与管理局: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增强城市旅游功能,优化城市形象,协同市旅游部门加强对旅游区(点)的管理。

市规划局:做好城市规划,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的协调,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融入城市总体规划,突出旅游城市的功能和特色;牵头做好全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旅游用地规划的协调,落实旅游建设项目预留用地,对旅游项目用地给予支持。

市市政园林局:进一步完善市内公共交通,完善旅游区(点)的公交和轮渡交通网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协同市旅游部门加强对旅游区(点)的管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加快国有旅游景区的改革步伐。

市环保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的城市环境,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市经发局:会同市旅游部门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商品的开发与生产;积极发展工业旅游。

市贸发局: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促进旅游购物的发展;建设餐饮美食中心;开发旅游商品;推进会展旅游业发展。

市外资局: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为旅游业发展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

市工商局:加强对市场交易的管理,打击旅游市场非法经营和旅游购物场所的制假、售假、私授回扣行为;受理和处理旅游消费投诉案件;会同市旅游部门整顿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检查、落实与旅游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保证旅游商品质量,确保游乐设施安全运行。

市文化局: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旅游娱乐的发展,协同市旅游部门深度开发都市型文化旅游产品。

市体育局:加强体育设施建设,争取举办各类体育赛事,促进体育旅游发展。

港务局:加强港务管理;建设旅游码头;为争取更多邮轮来厦创造条件;协助做好旅游宣传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积极扶持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产业的发展;制订和实施旅游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完善旅游设施建设;加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推进景区企业化经营;加强旅游市场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有限公司:加强机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争辟航线,增加航班;协助做好旅游宣传工作。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保障航空交通供给,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开辟更多的航线和航班;支持保障旅游团队的机票供应;协助做好旅游宣传工作。

厦门火车站:加强火车站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特别是团队旅游者的火车票;争取开辟更多的线路和车次;协助做好旅游宣传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 三月十二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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