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徐汇复兴中路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海尔纽约人寿[2006]第17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徐汇复兴中路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妥善处理该机构撤销的善后事宜。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六年九月五日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文字号:沪保监复(2006)20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05
施行日期:200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你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徐汇复兴中路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海尔纽约人寿[2006]第17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撤销徐汇复兴中路营销服务部。
二、你公司应妥善处理该机构撤销的善后事宜。
三、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六年九月五日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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