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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200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25

施行日期:2003-02-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促进全市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设立黄山市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全市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

第三条 征收标准:黄山风景区按门票收入的2%征收,其它景区、景点按门票收入的4%征收。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自然文化遗产保护;

(二)全市性旅游宣传促销和促销奖励;

(三)全市旅游教育培训。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市物价局负责基金征收,使用财政票据缴入市财政局旅游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旅游局根据使用范围,向市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

(三)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六条 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季度征收。

第七条 监督: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接受市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年终市物价、旅游、财政部门分别将征收、使用和资金拨付形成书面报告,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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