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促进全市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设立黄山市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全市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
第三条 征收标准:黄山风景区按门票收入的2%征收,其它景区、景点按门票收入的4%征收。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自然文化遗产保护;
(二)全市性旅游宣传促销和促销奖励;
(三)全市旅游教育培训。
第五条 基金管理:
(一)市物价局负责基金征收,使用财政票据缴入市财政局旅游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市旅游局根据使用范围,向市财政局申报用款计划;
(三)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六条 旅游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按季度征收。
第七条 监督: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接受市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年终市物价、旅游、财政部门分别将征收、使用和资金拨付形成书面报告,由市财政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