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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秦皇岛市旅游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对旅行社引进客源进行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秦政办[2003]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8

施行日期:2003-05-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旅游局、秦皇岛市财政局《对旅行社引进客源进行奖励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旅行社引进客源进行奖励的实施办法
秦旅联字[2003]1号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为扶持旅游业发展,鼓励旅行社全方位、多渠道开拓客源市场,增强我市旅游外联、接待和服务、创收能力,发挥旅行社的龙头带动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条件

在秦各旅行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全年无重大差错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超范围经营和拖欠款者,均可申请奖励。

(一)年接待国内来秦过夜游客超过2万人天,且年实缴税金达到2万元以上的旅行社;

(二)年接待境外来秦过夜游客超过5000人天的国际旅行社;

(三)外联接待大型旅游包机(每次100人以上)、专列(每次500人以上)、游船(每次300人以上)的旅行社;

(四)为我市引入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旅行社;

(五)进入国家旅游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名单的国际、国内旅行社。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旅行社年接待国内来秦过夜游客以2万人天为基数,2万人天至5万人天的部分,每增加1000人天,奖励人民币1000元,接待国内来秦过夜游客超过5万人天以上的部分,每超出1000人天,奖励人民币1500元。

(二)国际旅行社年接待境外来秦过夜游客以5000人天为基数,5000人天以上、2万人天以下部分,每100人天奖励人民币150元;2万人天以上部分,每100人天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外联接待旅游包机、专列、游船达到规定规模的,每次奖励人民币3000元。

(四)对引入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的旅行社,视其活动产生的经济与社会影响力,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5万元。

(五)对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百强或国内旅行社百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l0万元。

(六)对旅行社引入我市的大型团队、专列,或对提升我市旅游形象、优化旅游环境有特殊意义的旅游团队,每次规模在300至500人之间的,由市旅游局领导出面接待;每次规模在500至1000人之间的,由市旅游局邀请主管副市长出面;每次规模超过1000人的,由市旅游局邀请市长出面;对旅行社淡季(每年11月-次年4月)组织来秦的团队或来自空白客源市场的团队,规模不到300人但超过150人的,由市旅游局领导出面。

(七)对获得奖励的旅行社,除颁发奖金外,还将给予精神奖励,在行业内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旅行社应按要求设立“旅游接待与创收台帐”资料,并制作相关业务档案,档案保存期不得低于2年;

(二)旅行社必须如实填写旅游接待派团单,并按月向市旅游局提供《旅行社经营情况月报表》;

(三)本奖励办法按年度考核兑现。年度终结后,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旅行社应如实填写《秦皇岛市旅游企业接待与创收奖励申请表》,经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年度全市旅游工作会上兑现。

第四条 有关要求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等行业活动;必须按期如实填报各类报表和材料,弄虚作假虚报数字者,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条 本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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