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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及发展会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15

施行日期:200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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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旅游局 (委):

为了广泛团结和凝聚旅游教育各方面的力量,为全国的旅游教育机构创造一个交流信息、借鉴经验、学术研究、整合资源、共谋发展的服务平台,促进旅游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使旅游人力资源的开发适应我国旅游业发展、实现世界旅游强国目标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经国家旅游局研究并报民政部批准,将成立“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

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将在国家旅游局的指导下,按照《中国旅游协会章程》和《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开展业务活动,完成好有关工作任务。希望各地积极组织本地区的旅游教育、培训、科研、管理、咨询等机构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入会。具体事项如下:

1、申请入会的单位请填写《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可在中国旅游网www.cnta.gov.cn下载)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2、根据《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被批准入会的单位按会员单位收费标准缴纳2004年会费1000元人民币,汇款时务必在“用途”一栏注明“教育委员会”。

户名:中国旅游协会帐号:0582222710001开户行:460 招商银行长安街支行3、在此通知下达前已填表报名申请入会的单位可以不再填表,但须按以上标准补缴会费。

4、秘书处联系办法:

联系人:刘莉莉 刘志江

联系电话:65201427

传真:65201404

E-mail:llliu@cnt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甲九号

邮编:100740

特此通知。

中国旅游协会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附:旅游教育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邮 编  │  ┃   ┠──────┼────────┬───────┬──────┴──┬─┴──┨   ┃  负责人  │   姓 名   │       │   职 务    │    ┃   ┠──────┼────────┼───────┼─────────┼────┨   ┃      │   职 称   │       │   电 话    │    ┃   ┠──────┼────────┼───────┼─────────┼────┨   ┃  联系人  │   姓 名   │       │   职 务    │    ┃   ┠──────┼────────┼───────┼─────────┼────┨   ┃      │   电 话   │       │   传 真    │    ┃   ┠──────┴─┬──────┴───────┴─────────┴────┨   ┃上级主管单位  │                             ┃   ┠──────┬─┴─────────────────────────────┨   ┃(成立时间、│                               ┃   ┃单位性质、业│                               ┃   ┃务范围、业绩│                               ┃   ┃等)    │                               ┃   ┃单 位 简 │                               ┃   ┃介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注:单位名称一栏,开设旅游专业的高等院校须填写所在系或院校的名称,并加以旅游有关专业的说明;开设旅游专业的中等学校填写学校名称,并加以旅游有关专业的说明。

国家旅游局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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