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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梅市府办[2005]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4

施行日期:2005-02-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四日

梅州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梅州市“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点)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旅游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一日游”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日游”的组织实施。

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一日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旅游专用车辆;

(三)有合格的驾驶人员和持证的导游人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一日游”的旅游专用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证照齐全,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二)车内张贴统一的“游客须知”;

(三)车内张贴“一日游”线路图及线路价目表、游览点门票价格;

(四)车内张贴旅游投诉电话。

第七条 “一日游”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商、物价、旅游等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二)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三)导游的讲解应健康、积极、规范。

第八条 “一日游”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一日游”经营有关证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擅自提价或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以任何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回扣;

(四)不得随意更换行车线路和发车地点,不得来回揽客;

(五)雇用无驾驶证和导游证人员从事“一日游”工作。

第九条 “一日游”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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