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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资质复核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旅计财发[2005]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7-18

施行日期:2005-07-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

为了加强旅游规划管理的力度,进一步完善旅游规划资质单位的认定工作,按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进行一次检查的要求,决定开展对批准时间已满2年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复核工作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你局(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工作,要认真做好旅游规划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对在所辖区内注册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机构情况、业绩情况、市场信誉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并填报《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报告书》。

三、复核办法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用户走访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请你局(委)根据复核情况,对在所辖区内注册的甲级、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提出保留原级别、降低级别或撤销资质等级的初步意见,并于2005年8月30 日前将复核情况、复核意见和《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报告书》一并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你局(委)上报的复核意见,结合抽查情况,对甲级、乙级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做出复核结论,并公告复核结果。对丙级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资质复核意见,由你局(委)直接研究确定,并向外公布复核结果,丙级单位的复核工作须在8月底完成。

五、你局(委)可对非所辖区内注册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在你省(区、市)的工作情况向我局进行如实的反映。

六、复核工作结束后,由我局统一换发新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65201537,65201525,65201524,65201504

联系人:王晓宇、周梅、潘肖澎、窦群

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报告书》

国家旅游局
2005年7月18日

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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