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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导游人员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黄政办[2005]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1-14

施行日期:2005-11-1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山市的导游员队伍建设,规范导游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黄山市旅游业的良好形象,顺利推进黄山市"旅游大市"建设。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对全市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等级考核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是指在黄山市范围内持有IC卡导游证、小语种导游证并经旅行社委派的为旅游(团)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黄山市各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切实保障所属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发挥旅行社协会和导游员协会的自律功能,对协会制订的有关导游人员的行规行约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支持并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 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承担起对所属导游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以及在服务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

第七条 各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规定与所属导游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不得有纵容导游人员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乱收费、私拿回扣等违法违规和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否则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还要追究该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所属导游人员的政治意识、职业道德、法律知识、服务规范和业务素质等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导游人员实行年度10分制的计分管理的同时,具体实施对违法、违规导游人员吊销、暂扣其导游证或全行业通报、在媒体上公示和警告等方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扣除10分及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导游证,并于30日内在《黄山市公众信息网》或《黄山日报》上进行公示。从公示之日起,各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不得再派遣该导游从事导游活动,否则依法追究该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对该导游按无证导游进行从重处罚: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严重损害黄山市形象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七)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联名投诉并产生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扣除8分及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30日内对该导游在全市旅游行业进行通报,并在《黄山市公众信息网》或《黄山日报》上进行公示,所在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应对其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教育培训后方可继续从事导游活动:

(一)拒绝、逃避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六)私拿回扣的。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扣除6分及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30日内对该导游在《黄山市公众信息网》或《黄山日报》上进行警告批评: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或《黄山市旅行社统一接待计划书》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扣除4分的同时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30日内书面通报该导游所在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戴导游证、《黄山市旅行社统一接待计划书》或计分卡的;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五)不遵守与旅行社签订业务往来合同的旅游景区(点)等服务单位制定的带有约束公民道德规范的管理规定,招致投诉的。

第十四条 对年度内累积扣完10分的导游人员,按国家旅游局《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并于30日内在《黄山市公众信息网》或《黄山日报》上进行公示。从公示之日起,各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不得再派遣该导游从事导游活动。否则依法追究该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对该导游按无证导游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对年度内累积扣2分以上的导游人员,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报该导游所在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对年度内累积扣4分以上的导游人员不得参评市级以上优秀导游员等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随意进行扣分或处罚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批评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第十九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导游人员实施年度审核管理。导游人员必须参加年审。

第二十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接受行政处罚情况、年检培训情况、游客反映情况及协会的相关合理建议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

第二十一条 一次扣分达到10分的,不予通过年审,暂扣导游证;累积扣分达到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的需通过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教育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每年必须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服务机构组织的年累计培训不少于56小时的培训学习和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6小时的年审培训学习。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无故不参加年审的,不予通过年审;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3年内须通过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后,方可领取IC卡导游证。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年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参加省级以上竞赛取得名次的,应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年未受到扣分处理、游客反映好、在市区(县)级以上政府举办的重要活动中有杰出表现的,应按管辖权限分别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当年获得以上表彰或奖励的导游人员给予免于当年年审考试的鼓励,经媒体公示无疑义的颁发"黄山市优秀导游员"徽章,并佩戴上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此前由市旅游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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