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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等单位关于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6)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7-25

施行日期:2006-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省旅游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管理的意见

(省旅游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为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的管理,规范民族风情旅游点的开发建设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为海南旅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使民族风情旅游点真正成为反映海南黎、苗等民族风情,传播我省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展示民族地区两个文明建设风貌的窗口。根据省政府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工作部署,现就加强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清理整顿全省现有民族风情旅游点

(一)按照《海南省旅游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由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部门,对我省现有民族风情旅游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全面清理整顿非民族地区的民族风情点。将非民族自治地区市县的民族风情点作为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对有歪曲民族文化和不健康的民族风情表演内容,严重违反民族政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民族、民俗风情旅游点要坚决打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情旅游点的管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风情旅游点,逐个进行认真检查和整顿,切实提高规划水平和建设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标准进行评定和管理,未达到A级标准的不得列入旅游线路,不准接待旅游团队,逐步建立起准入和退出机制。

二、建立科学机制,规范管理程序,切实加强民族风情旅游点的项目审批和建设管理

(一)建立会审机制,强化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的统一管理。

今后全省所有民族风情旅游点的设立由省旅游局牵头,会同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审批,未经省统一审批的民族风情旅游点项目一概不准上马建设。在全省民族风情旅游点进行清理整顿期间,全省一律停止新的民族风情旅游点的报批和建设。

(二)严格执行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民族风情旅游点。全省严格按照《海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尽快搞好民族风情旅游点的规划,科学配置全省少数民族地区的黎苗风情文化资源,在少数民族地区扶持上规模、上档次,具有鲜明黎、苗族文化特色的民族风情旅游点的建设。非民族市、县一律不批准建设民族风情旅游点。

(三)规范程序,科学论证,严格把关,加强民族风情旅游点的建设管理。民族风情旅游点的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要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要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特色”的原则进行开发。民族风情旅游点的设立由少数民族地区的市、县政府按《规划》要求,向省旅游局提出,由省旅游局牵头会同民族宗教、监察、建设、文化等部门和所在市、县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按有关程序进行报批。形成省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之间的沟通和会审机制。各市、县没有经过上述程序论证的民族风情旅游点决不能上马。

(四)严厉打击和查处在民族风情旅游点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官商勾结、公务员及执法人员私下参股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各自为政、盲目低级的无序开发。

三、进一步挖掘和提升民俗文化内涵,打造海南民族风情旅游精品项目

(一)认真研究、挖掘和提炼我省独特的黎、苗族风情文化。少数民族地区在开发建设风情民俗旅游项目时,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民族文化和民俗风情的特色,在挖掘文化内涵上下功夫,实现旅游与文化的融合,打造出海南民族风情旅游的精品项目。

(二)实行民族风情旅游点展示和表演内容审查制。省旅游局、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和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将严格审核民族风情旅游点和其他旅游景区(点)中体现少数民族风情内容的项目,明确民族风情文化内容表演应具备的条件,坚决取缔无证演出,规范民族风情旅游点的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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