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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旅局〔2007〕8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6-05

施行日期:2007-06-0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旅游局(委)、义乌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战略要求,为确保我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局委托省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成了浙江省《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标准的制定,并经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634?2007)。现就贯彻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该标准出台的重要意义。“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阶段。出台《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施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省建设决策的实际行动,也是旅游产业实现质的提高和又好又快发展的有力措施。

二、要加大对标准的宣传推广力度。可通过采取不同形式,把学习贯彻标准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机结合;把学习贯彻标准与实现旅游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机结合;把学习贯彻标准与排查当地资源遭破坏,环境受到污染等问题有机结合。明确生态旅游区资源保护、环境保护、规划建设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旅游景区参与《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标准等级申报。

三、把贯彻实施《生态旅游区建设与服务规范》标准与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对达到生态旅游示范区和生态旅游达标区的旅游企业进行一定的奖励,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旅游区应提出限期整改的具体措施。省旅标委要做好该标准的培训工作,及时出台相关配套办法,为旅游企业提供服务。

二○○七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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