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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楚政发〔2008〕20号

效力级别:单行条例和自治条例

公布日期:2008-05-16

施行日期:2008-05-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乡村旅游是全州旅游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州历史文化悠久,彝族风情浓郁,自然风光秀美,生态环境良好,交通区位优势明显,发展乡村旅游潜力巨大,市场前景广阔。根据《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楚发(2007)10号)和《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彝州乡风文明示范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楚字(2007)35号)精神,为加快我州乡村旅游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州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努力整合旅游资源,优化配置旅游要素,奋力开拓旅游市场,文化旅游业取得新的进展。发展基础持续加强,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旅游产品结构不断优化,旅游经济效益稳步提升,特别是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蓬勃发展,涌现出了以南华咪依噜风情谷、武定狮子山大村、元谋小丙岭国家农业科技综合开发示范园区为代表的乡村旅游点。2007年底,全州纳入统计管理的乡村旅游接待点达242户,接待游客211万人次,营业收入5242万元,直接从业人员年人均纯收入6858元,有力地促进了全州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我州乡村旅游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发展不规范、发展不充分、发展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缺乏统一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薄弱,文化内涵挖掘不够,创收手段单一,尚未形成品牌,经营规模小、散、弱等困难和问题。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彝州乡风文明示范带”建设的要求,我州乡村旅游发展任重道远,必须大力开发提升一批有吸引力、群众受益的乡村旅游项目,努力培育我州新的旅游产品和旅游增长点。

(二)重要意义

乡村旅游,是指依托于乡村良好的自然环境和文化景观,以农业生产活动、农村乡野风光、村寨文化特色、地方民族习俗等为吸引物,以农民为市场经营主体,以城镇居民为主要目标市场,利用城乡之间在自然景观、生活习俗及文化方面的差异,通过策划创新、规划设计、开发组合成旅游产品,提供城市居民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康体娱乐、学习和购物为一体的旅游活动。加快发展乡村旅游,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文化旅游业成为全州国民经济重点产业的重要力量。加快乡村旅游发展,能有效挖掘、继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和历史文化,促进农民思想方式转变,原地转化农产品资源为旅游消费品,改善农村交通、通信、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条件,保护农村生态景观,集聚人气,转移农村富余农动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意义,坚定不移地树立抓乡村旅游就是抓农民增收,抓乡村旅游就是抓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抓乡村旅游就是抓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抓乡村旅游就是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思想,明确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断打牢乡村旅游发展的基础,增强乡村旅游发展的后劲和活力,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全州乡村旅游又好又快发展,为彝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新更大的贡献。

二、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云南旅游“二次创业”的机遇,以实施“彝州乡风文明示范带”建设为切入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农民主体、持续发展”的方针,发挥旅游业的关联带动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发展模式,大力发展面向城市、背靠景区、沿交通线的“城市近郊型、景区依托型、交通沿线型、特色农业型、民族文化型、旅游小镇型”乡村旅游产品体系,改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强化行业监管,优化旅游环境,依靠各县、市和乡镇发展乡村旅游的主体作用,努力增强乡村旅游的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全州乡村旅游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围绕国家旅游局建成100个农村旅游特色县、1000个农村旅游特色乡镇、10000个农村旅游特色村的“旅游百千万工程”,全力实施“彝州1221乡村旅游开发”工程,即建成“10大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20个特色生态旅游农庄、200个规模化农家乐,力争把南华县建成全国100个农村旅游特色县之一”。全州乡村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旅游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形成“产品种类丰富,民族特色鲜明,功能配套完善,服务规范健全”的乡村旅游发展新格局,努力改善全州文化旅游产品结构,丰富旅游活动内容,推动假日旅游发展,增加旅游经济总量,积极发挥乡村旅游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三、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重点

(一)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划的制定是发展乡村旅游最基础的工作。要强化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的规划指导作用,以《楚雄州“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为指导,结合我州实际,按照特色鲜明、环境优良、设施完备、功能齐全、联带发展的要求,尽快编制《楚雄州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快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指导好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特色生态旅游农庄、农家乐的建设。州级建设、旅游等管理部门要重点指导一批不同特色、不同类型的旅游型村镇建设,抓紧推出各类乡村旅游样板。各县、市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指导,将乡村旅游规划纳入所在地小城镇建设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衔接,统一编制,统一实施。

(二)大力夯实发展基础。切实加强以交通、水利、电力、环保、林业、通信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打牢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结合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制定《楚雄州乡村旅游道路交通建设规划》,优先解决乡村旅游区外交通进入、重点旅游景区、主要城镇周边乡村旅游交通连接线建设。适时开通乡村旅游点交通运输线路,方便旅游者进出。加强乡村旅游点的环境治理,集中整治脏、乱、差等现象,美化人居环境。保护好乡村旅游点的生态系统。推进乡村水利、电力和通信设施建设,保障乡村旅游点用水需求和用电需求,实现乡村旅游点无线通信覆盖。

(三)加强乡村旅游产品的分类指导。发展乡村旅游要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合理确定乡村旅游产品类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10县、市中心城镇为重点,按照“一村一品”和“一家一艺”的模式,鼓励发展城镇近郊型“农家乐”;以各类旅游景区为载体,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平,发展景区依托型乡村旅游;以10大民族文化生态旅游村建设为龙头,发挥民俗民风和生态优势,大力开发原汁、原味、原生态的民族文化型乡村旅游;以黑井、石羊、光禄、炼象关和罗婺5个古镇的开发为依托,突出悠久的历史文化和地方特色,发展旅游小镇型乡村旅游;以昆楚、永武、南永、元双公路为骨架,发挥交通区位优势,发展交通沿线型乡村旅游;依托元谋、禄丰罗川无公害绿色食品园区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型乡村旅游。鼓励各县、市围绕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积极探索各类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提高农业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合理配置旅游资源,引导个性化发展,切实做到优势互补、关联带动、形成规模,增强乡村旅游的吸引力。

(四)着力推进乡村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部门要结合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制定年度乡村旅游宣传促销方案,搞好乡村旅游产品的策划、组织和包装,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市场形象。要通过火把节、恐龙文化旅游节、野生菌美食文化节、牡丹花会、孔子文化节、赛装节、插花节、黄金周等节庆活动的举办,将乡村旅游产品推向市场。要与旅行社、景区景点共同推出精品线路和特色旅游活动吸引游客,满足不同层次消费群体的休闲度假需求。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公益性宣传,宣传、文化、广电、报社等部门要把乡村旅游宣传作为重要内容,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开设乡村旅游专版和专栏,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促销,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五)强化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旅游部门要根据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联合劳动、文化、教育、卫生、农业、科技等部门制定出具体的人员培训计划,依托现有的旅游培训中心和职业技术学校,投入必要的资金,开展与发展乡村旅游密切相关的厨师班、民俗礼仪班、文化艺术表演班、民间技艺展示班等各类培训,全面提高乡村旅游从业者在经营管理、食品卫生、民族文化、旅游安全、接待礼仪、餐饮和客房服务等方面的素质和服务技能。要培养和造就一批乡土文化导游(讲解员)队伍。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文化教育和文明素质的提高,切实增强文明意识和开放意识,培养文明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促进乡村精神文明建设,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乡村旅游环境。注重保护、传承一批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人才和民间绝技。

(六)加强乡村旅游的规范化管理。抓紧制定和推行乡村旅游旅馆、餐馆、娱乐、购物等主要消费环节的服务规范和安全标准,进一步健全乡村旅游诚信经营体系、行政执法体系和质量监督网络,加强乡村旅游价格监管,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乡村旅游经营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定期开展乡村旅游点安全、卫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保证服务质量、安全设施、餐饮环境、垃圾处理、污水油烟排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坚决打击欺行霸市、欺诈游客和“黄、赌、毒”等违法行为。强化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管理。严禁对乡村旅游经营户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

四、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扶持政策。州级财政每年从旅游切块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贴息、资金扶持等方式,集中用于扶持有一定发展潜力、发展实力和发展前景的项目和经营户,促其尽快做强做大,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整合各方资源,逐年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资金投入。

(二)投融资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以购买、租赁、承包、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投资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兴办各种乡村旅游开发企业和实体。农行、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乡村旅游开发的信贷投入,特别是要加大面向农户和中小乡村旅游企业的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和联保贷款规模。

(三)土地优惠政策。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乡村旅游开发,支持农民在自己承包的果园、林地、草地或者宅基地上依法依规开展劳作场景、食宿接待等乡村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办的乡村旅游企业,包括农家乐、农家寨、生态农庄、宾馆和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设计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在国家确定的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乡村旅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五)树立典型,示范引路。乡村旅游的发展深刻地改变着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是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巨大进步,是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的跨越。面对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为使乡村旅游尽快融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热潮,必须树立典型,示范引导。各县、市要按照突出特色、交通便捷、设施配套、安全卫生、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经营规范的要求,选取5户“农家乐”经营接待户进行包装推出,点上突破,面上推广,以此带动本地乡村旅游的发展。

(六)建立激励考核机制。对全州10县、市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将乡村旅游发展数量、规模、经营收入、从业人员人均纯收入和资金投入的增长情况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各县、市乡村旅游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排序进入前3名的评为全州乡村旅游发展先进县、市,先进县、市相关部门、领导和经营者评为先进个人,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活动每两年举行1次。

(七)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市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州乡村旅游发展的领导机构,州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州长担任组长,财政、旅游、土地、建设、规划、科技、农业、卫生、环保、公安、扶贫、民族、文化、交通、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银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楚雄州乡村旅游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加快我州乡村旅游发展的规划、政策以及资金协调、项目安排等工作。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乡村旅游开发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协调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八)落实责任,狠抓落实。“领略乡村文化、体验民族风情、进行休闲度假”是发展乡村旅游的永恒主题;依托大中城市、主要旅游景区和乡村自然文化特色,吸引城市居民和旅游者,是发展乡村旅游的首要条件;良好的生态环境,便捷的交通条件,整洁的村容村貌,是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保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发展模式和经营模式,积极引导和吸引农民参与旅游开发和接待服务,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关键因素;正确处理和合理分配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是发展乡村旅游的根本目的。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增强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加快乡村旅游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建设活力楚雄、构建和谐彝州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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