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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货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车辆”解释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87)货3字第7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4-23

施行日期:1987-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九龙海关:

你关(87)九关办字第61号函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的解释问题,经研究,请你们仍按经贸部(87)外经贸资综第0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解释,即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对于特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应当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至于特区企业进口自用车辆的放行问题,仍按国家现行对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货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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