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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辽政发(1987)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7-08-05

施行日期:1987-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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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认真贯彻“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总方针以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取得了显著成效。实践证明,抓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工作,是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技术水平差距的捷径。为在继续抓好技术引进的同时,抓好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扭转“重引进、轻消化”,消化吸收与引进技术相脱节的现象,加速产品更新换代,提高生产技术和工艺装备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开发和出口创汇能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经委(计经委)会同科委及有关部门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检查、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全省产业系统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的计划和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各市、省直各部门要根据全省社会、经济、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计划。对技术难度大,协作面广,需要支持和协调的项目,可报送省计经委,经审核平衡后,列入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点项目计划。

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要分以下层次开展工作。

1.投产达产。即按照引进的技术软件,用进口的生产线和设备,掌握技术诀窍和质量控制方法,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和引进合同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尽快发挥技术经济效益。

2.国产化。对采用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生产的产品,逐步实现元器件、原材料和工装模具关键零部件的国产化,批量生产出与进口原型水平相当的产品。

3.研制设备。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进行研究分析,设计和试制出与进口原型水平相当的装备。

4.发展创新。在掌握引进技术原理的基础上,结合国情,通过科研和试验,开发出具有我国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三、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工作要紧密衔接。各级主管部门在编制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安排消化吸收工作计划;在申请引进技术项目时,必须同时申报该项技术的消化吸收计划;在对引进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时,必须包括消化吸收的具体工作目标和达到目标的期限。否则,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

四、省、市都要逐步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基金,支持纳入消化吸收计划内的重点项目。该项资金包括风险基金、专项贷款和专项外汇三部分。

1.贷款。省人民银行每年拟拨出一定数量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用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

2.外汇。省本级地方留成外汇要优先安排消化吸收中必须引进的软件技术、关键设备、测试仪器、试验装置所需外汇,进口关键原材料、零部件以及消化吸收过程中出国考察所需外汇。

3.贴息。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贷款利息贴到二厘四。省安排的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贷款项目由省财政拨款贴息。省计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各市贷款额度,下拨贴息资金,市按项目下拨到企业。

各市也要逐步建立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列入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计划内的重点项目。

企业消化资金来源,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资金来源可以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支出,也可按规定分批摊入生产成本。自筹资金不足部分,企业可申请贷款,银行要优先予以安排。

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的贷款,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企业新增综合效益中还款。

五、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样品、样机,经国家经委批准后,海关给予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照顾。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鼓励和支持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科研、设计、大专院校之间横向联合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对联合消化吸收成果,在一、二年内所获经济利益,可采取按一定比例提成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提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少数大中企业与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承担国家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在企业支付有关费用确有困难时,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七、凡列入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点项目计划、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开发的新产品,经税务部门审查同意,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二年,列入市计划的减免产品税一年。有困难者,经批准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所减免税金必须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不准挪做它用。

八、鼓励转让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成果,促进新成果的推广和移植。引进软件技术的单位,将消化吸收成果转让给其它企业,获得明显经济效益的,经双方协商,转让方可在一至二年内或一次性地向受让方提取适当的转让费。

引进硬件的单位,将硬件或硬件转化后的技术转让给有消化能力的单位后,转让方可向受让方按引进费用的一定比例提取转让费。

消化吸收成果的技术转让所得净收入,按省政府辽政发〔1986〕7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获利润总额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从首次转让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免征调节税。

九、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实行奖惩制。凡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成果,均可按评比范围,申请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辽宁省优秀产品“金鹰奖”。

用国家外汇、地方留成外汇引进的样机(样品),消化吸收单位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省、市经委(计经委)有权将样机(样品)调出另行安排。接受单位只支付样机(样品)本身的费用(人民币)。

凡属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测试部门鉴定合格达到引进技术水平的消化吸收成果,并具备批量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报省计经委定期公布,并不再安排该项技术的引进和消化吸收,以保护消化吸收成果。

十、企业在实现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国产化初期所生产的产品,如成本高、利润低,经财政部门同意,可按照同类产品或本厂其他产品平均的盈利水平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对使用国产化原材料、元器件和配套设备的企业,如因价格高而提高成本,其减少利润的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以照顾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十一、本规定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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