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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保险公司、市公安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法定保险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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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7-06-24

施行日期:1987-06-3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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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经济权益,有助于解决事故后的赔偿纠纷,现根据省政府苏政发[1987]64号文件精神,提出我市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法定保险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本市(含五县)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部、省属及外地驻宁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个人私有的行驶在城乡道路上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拖拉机、摩托车和其他各种机动车辆),除应积极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外,都必须参加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方可在本市境内通行。

二、本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法定保险的承保工作,统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及由其委托代办的机构办理。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地方法定保险实施以后,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均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为依据。机动车辆肇事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和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经济补偿。

四、各级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要密切配合,在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行驶和防灾、防损、防事故的宣传教育,做好检查督促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宣传。对符合第一条规定而未参加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年检和核发牌证。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南京市保险公司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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