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11月19日发布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鉴于当前钢铁贸易形势的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12月26日起,终止上述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不再对该措施项下的进口钢铁产品加征关税。
商务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商务部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7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3-12-26
施行日期:2003-12-26
时效性:已失效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11月19日发布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03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
鉴于当前钢铁贸易形势的发展,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12月26日起,终止上述钢铁保障措施的实施,不再对该措施项下的进口钢铁产品加征关税。
商务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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