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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2007)75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2007-07-30

施行日期:2007-07-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的请示》(鄂政文〔2006〕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正处级),隶属武汉海关。

二、核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人员编制4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

三、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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