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第四批三类倾废物海洋倾倒区”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1)厅安监字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1-18

施行日期:1991-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上海、海南港务监督,上海、海南港务局: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通〔1990〕37号文件批复了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的“第四批三类倾废物海洋倾倒区”,现转发给你们(见附件),请认真遵照执行。为保护海洋环境,并确保施工作业和船舶航行安全,提出以下要求:

一、需到倾废区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按倾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向国家海洋局办理许可证。

二、请上海和海南港务监督,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在沿海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无关的船舶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规定,根据施工作业和航行安全的需要划定安全作业区,发布航行通告。为维护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任何船舶未经港务监督批准,不得进入安全作业区,也不能拦截在航施工船舶。非施工船舶人员如因公务需随航,应经港务监督批准后,可在施工船舶的起航港登船。

三、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以及港区水域的监视,并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有关港务监督要做好对违章造成海洋污染施工船舶的查处工作,并将情况通报国家海洋局。

四、今后应根据倾废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参与其他海洋倾废区选划工作,要按照“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将“安全作业区”和“倾废物倾倒区”并重考虑。注意海上交通安全的总体要求,特别要注意避开航道、锚地等船舶航行密集区;避免航道、港池等处的回淤;尽量避免抛泥船航线与主航道交叉。

请各有关单位按上述要求,配合国家海洋局做好有关工作,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部。

国务院办公厅对“第四批三类倾废物海洋倾倒区”的批复

国办通〔1990〕37号

批复

国家海洋局:

你局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划定第四批三类疏浚物海洋倾倒区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现通知如下:

一、批准你局所划定的第四批三类倾废物海洋倾倒区。

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上海港区航道疏浚作业的特殊性,可以暂时对“自航搅吸式”航道疏浚方式的排泥沙地点不予限制,但应防止造成对海洋环境的严重污染,一旦产生严重污染,仍应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批三类疏浚物海洋倾倒区位置

一、长江口区

1.北槽倾倒区:O5、O6、O7三灯浮联线以内水域,用于倾倒北槽航道的疏浚物。

2.横沙倾倒区:以横沙吹泥码头与引桥的联接处为中心,上、下游各1000米,向江中1000米的矩形水域,用于倾倒北槽航道或鸭窝沙航道的疏浚物。

3.鸭窝沙北倾倒区:以O9灯浮为圆心,半径500米的水域。用于倾倒鸭窝沙航道的疏浚物。

4.吴淞口北倾倒区:31、33二灯浮联线右侧600米以北的水域(即O11、O12灯浮联线以北的水域)。用于倾倒黄浦江或吴淞口上、下游附近的疏浚物。

二、海南省海域

1.海口,以110°14′00″E,20°06′30″N为中心,0.5海里为半径范围内,平均水深41米。

2.马村,以110°01′00″E,20°00′45″N为中心,0.5海里为半径范围内,平均水深23米。

3.八所,以108°34′00″E,19°03′00″N为中心,0.5海里为半径范围内,平均水深14米。

4.洋浦,以108°58′00″E,19°45′00″N为中心,0.5海里为半径范围内,平均水深26米。

5.三亚,以109°20′00″E,18°12′00″N为中心,0.5海里为半径范围内,平均水深30米。

6.清澜,以110°52′00″E,19°29′00″N为中心,0.5海里为半径范围内,平均水深20米。

(引自国家海洋局 国海管字〔1990〕489号文)

交通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