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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处罚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8-23

施行日期:1996-08-23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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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能否依据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判定企业严重污染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关于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的处罚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环保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你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含苯废气治理任务的企业处以五万元罚款,适用法规正确,罚款金额亦无不当。

二、关于企业事业单位严重污染环境的判定依据你局所请示的问题,还涉及到如何理解和执行排污单位是否造成严重污染的判定依据。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在判定过程中,应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超标情况作为主要依据,同时还应综合考虑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的环境功能及其容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的危害、排污单位周围居民对污染的反映及其他有关情况。

你局请示中所涉企业位于居民区,生产过程中排放具有较大毒性的含苯废气,周围居民对其反映强烈,经监测并参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该企业存在含苯废气严重超标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该企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此复

国家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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