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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淮河流域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环发(1997)72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11-14

施行日期:1997-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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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1997年底淮河流域工业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沿淮各级环保部门正在全力以赴加紧工作。当前淮河流域部分工业污染源已达标排放,但需要加强对这些达标企业污染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环境监理队伍要抓紧对已达标污染源的现场监督检查。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1997年12月,环境监理部门对限期达标的1562家企业中已达标排放企业的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次;1998年1月起,每月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在监督检查工作中重点检查已有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对于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以及向水体偷排污染物,依法予以处罚。

二、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汇总,填写淮河流域日排废水100吨以上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监督检查月报表作为我局[1997]184号文所附淮河流域污染源治理进度报表的补充和年底达标排放考核的依据之一,逐级报送上级环保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监督检查报告表报送我局。我局将适时对已达标企业污染治理情况进行抽查。

附:淮河流域日排废水100吨以上工业企业达标排放监督检查月报表(略)

国家环保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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