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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办公室关于规范保险市场的公告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20

施行日期:2001-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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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业务行为,切实保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办公室(以下简称西安保监办)是中国保监会设在陕西的派出机构,负责对陕西省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二、在陕西境内设立保险公司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须报经保险监督部门审批。

三、陕西境内的单位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必须报经西安保监办审批。个人代理保险业务必须持有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擅自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均视为非法设立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和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

五、各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不得采取擅自降低费率、随意扩大保险责任、给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保险业务。

六、保险公司对所有保险险种,一律不得支付“无赔款退费”。由于保单要素变更引起的正常退费,对单位只能以转帐方式划转,不得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

七、严禁超比例或以现金、实物等方式违规支付代理手续费。

八、对非法设立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违反规定降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给付回扣、支付手续费和无赔款退费等,西安保监办将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西安保监办设立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举报电话:8408060 8401558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安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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