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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平政[2003]3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5-21

施行日期:2003-05-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方案>的通知》(环发[2001]164号)、《关于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关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限期达标工作的通知》(环办[200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平顶山、落凫山南坡以南,沙河以北,许南公路以西,氵蚩阳镇(含氵蚩阳镇)以东。

二、具体要求:

(一)禁燃区内20吨(含20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改装高效收尘器,禁止燃用含硫量高于1.5%的原煤,鼓励使用有固硫作用的洁净煤。

(二)禁燃区内20吨以下暂不关停的锅炉,禁止燃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渣、燃料油 (重油和渣油)等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此文精神,划定禁燃区。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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