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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政函(2003)5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3-05-24

施行日期:2003-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环保局,市计委:

你们《关于请求批准〈长沙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请示》(长环报[2003]1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沙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在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要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确保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生态建设与保护取得较大进展,到2005年总体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改善。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以《计划》为依据,尽快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及生态保护重点纳入全市和各区、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

三、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综合治理力度。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减污增效,结合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快淘汰落后企业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及产品;全面实施污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达不到要求的,要实行停产治理,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重点解决大气污染、水污染问题,确保到2005年全市大气环境、水环境达到国家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四、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以退耕还林、退田还湖为主要措施,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抓好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护。

五、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逐步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进污染治理的企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吸纳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机制。

六、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计划》实施的领导和监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计划》实施的指导和支持。市环保局要按照统一法规、统一规划和统一监督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监测、管理、信息、科技、标准和宣传教育工作,并会同市监察局加强对环境执法监督,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实现全市"十五"环境保护的目标。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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