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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环发(2003)10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17

施行日期:2003-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近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导致群体性中毒伤亡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连续作出批示,要求彻底清查,防止损害群众健康事件再次发生,并对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并用三年时间持续开展严查行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开展一次清理整顿环保行动。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和范围

1、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三同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

2、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附后);

3、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电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加工利用企业;

4、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行业集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地区。

二、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

1、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属于“十五小”、“新五小”、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一律停止建设。

2、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他任何地区转移。

3、对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对仍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以分散方式加工利用的国家定点单位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

4、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集中地区进行清理整治。对结构性污染突出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限期关停并转小型污染严重企业,扶持优势企业发展,实现行业技术升级,促进经济良性循环。

三、有关措施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要按照以上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行动,不留死角。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以下重点问题进行督查:河北省辛集县、无极县、蠡县小制革企业群;安徽省界首市、太和县回收蓄电池土法炼铅企业群;广东省贵屿、南海、清远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企业;浙江省台州市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加工利用企业和化工企业群;湖南省郴州市土法炼砷集中地区;云南省、贵州省土法炼锌集中地区;福建省晋江市电镀工业集中区域;江苏省化工企业集中地区。

3、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取缔、关闭企业,一律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属《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中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贷款。对违反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环保等有关部门开展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凡因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清查整顿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的;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立项,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普法办要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克服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现象熟视无睹的麻痹思想。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环保举报热线:12369,鼓励公众监督。

四、时间安排

2003年6月25日?9月20日为全面清理整顿阶段。

2003年6月25日?7月30日为清理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计划、经济部门完成调查摸底,并将重点督办问题中应取缔、关闭、淘汰企业名单、停产治理企业名单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9月20日为整顿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计划、经济、监察、工商、司法、安全生产等行政主管及监督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取缔、关闭、淘汰、停产工作,全面开展整顿规范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措施。清理整顿环保行动的总结报告和重点督办问题的整顿结果于2003年9月30日前联合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没有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略)

二000三年6月17日

注: “*”为有关部门已明令淘汰的,应立即淘汰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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