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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03)1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6-25

施行日期:2003-06-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成立济南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统一受理对行政效率和发展环境问题的投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心的设立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由市监察局牵头,业务工作接受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和市政府法制办等6部门的指导。工作人员从上述6部门抽调。

二、中心的职责(一)受理对市政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的投诉:

1.工作敷衍塞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态度蛮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或公开承诺的服务时限的行为;

2.违反规定到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

3.未经事前备案审查随意到企业检查的行为;

4.利用职权到企业吃、拿、卡、要的行为;

5.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6.其他影响发展环境的行为。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招商引资、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在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方面为市委、市政府提供重要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帮助外来企业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并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反馈。

三、中心的权限市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可以代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外经贸局、市中小企业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以下权限:

(一)督查发展环境治理工作,通报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巡访、检查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责令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停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行为;

(三)对被投诉的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调查,下达监察建议,提出纪律处分意见;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告诫或其他组织处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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