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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平政[2003]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8-01

施行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重点企业: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的通知》(豫政[2003]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由于此次污水处理改革涉及面广,各县、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调价措施的顺利实施。同时要统筹兼顾水价改革各方面的调价因素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对于城市低保居民,凭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减半征收,具体减收办法由市物价局、公用事业局、民政局制定。

二○○三年八月一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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