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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耐火行业污染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阳政办发[2003]1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7

施行日期:2003-09-1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环保专项行动督查组,全省耐火行业推进清洁生产、治理污染现场会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耐火行业污染治理,现就耐火行业污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应市场需求,适度控制耐火生产总量

针对当前我市耐火企业“小、多、散”的局面,低档耐火材料居多,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需求,加强宏观调控,适度控制区域耐火生产总量,避免耐火项目建设一哄而上,要结合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积极推广隧道窑和煤气烧成技术,引进高新技术,开发更长寿、更节能、无污染、功能化的新型产品,使全市耐火向企业规模化、产品专业化、燃料清洁化和工艺装备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指导,合理规划

各县(区)要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和全市功能分区规划,加强耐火工业园区的建设,通过政策引导、规划约束等手段,引导企业向园区集中。对划定的工业园区,必须尽快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和技术改造的耐火企业,在审批项目时要严格把关,从9月份开始,在城市建成区、207国道、307国道、太旧高速公路、阳盂公路、阳井线两侧直观能够看到的区域(工业园区除外),不再审批建设新的耐火企业,新建企业必须纳入工业园区。对于已建和在建的平定巨城、郊区白泉窑沟、盂县西小坪耐火工业园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处于城市建成区或近郊区,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有直接影响的耐火企业,如郊区李家庄乡侯家沟一带,义井镇一带,平坦镇以及开发区西区一带的耐火、电石企业必须先关停,然后结合技术改造实行转产或搬迁。

三、明确延期标准和审批程序

市政府《关于加快耐火行业污染治理的意见》中提出“对在限期内已开展治理改造工作,但尚未完工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004年8 月;对逾期未开工改造治理的,不符合总体规划而未按要求搬迁和关闭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关停推倒”。9月底第一批“两区五路”范围的即将到期。延期标准在全市耐火行业污染治理现场会上已经明确:第一,有市计委、经贸委的立项文件;第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第四,“三通一平”工程完成;第五,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基础。“在五条标准中,第三、四、五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否则不能批准延期。第一批”两区五路“范围的耐火企业,凡是具备延期条件的,可延期至年底。在延期期间,原有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保证正常运行,凡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凡两次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吊销达标证照,停产治理。申请延期的程序为:企业提出申请,经县(区)环保部门提出意见,市环保局审核,报市政府核准。各县(区)按照上述标准和程序,要在9月22日前将延期名单报市环保局。

四、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批过程中,环评单位和审批部门要把握重点、找准问题,严格审查,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源头控制污染的作用,切实保证水、气、渣、噪等污染物得到合理治理或处置,切忌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查作为简单的程序办理。各县区要结合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对耐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不规范的要进行整改;对未批先建、补办手续的,不符合审批原则或总体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未执行“三同时”,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而擅自投入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已经完成治理任务的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科学地评定治理改造的效果,并重新核发达标证书。对不办理竣工验收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坚决关停

关停企业的名单分别于9月25日和12月20日报市政府耐火行业污染治理领导组。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别对列入名单的第一批和第二批耐火企业采取关停行动。关停行动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成立关停行动领导组,组长由各县(区)长担任,分管环保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副县(区)长任副组长,计划、经贸、环保、监察、规划、建设、工商、公安、法院、供电等部门参与。届时,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于10月上旬和2004年1月上旬对各县(区)进行专项督查。对于督查中发现和群众举报的应关停而未关停的有关县(区)、乡镇,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在关停行动中徇私舞弊、阻挠干扰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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