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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府(2004)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2-22

施行日期:2003-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环保局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1月18日

深圳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方案 (深圳市环保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把我市建设成为高品位的生态城市,根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关于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方案。

一、生态环境监察的目标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提出的建立“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机制”的总目标,我市以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作为重点区域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察,通过制定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生态环境监察工作机制,及时查处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探索我市协调、快速、高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新路子,形成以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并相互配合的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体系。

二、工作内容

鉴于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的综合性和广泛性,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将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四个行政区为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区域,以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利用、水源保护、海岸及近海生态环境监察为主要试点工作内容。

(一)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监察。

所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项目均列为建设项目类生态监察内容,主要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工业建设项目、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填海造地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通道路工程项目、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建设项目以及土地开发、采石取土工程项目等。

(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组织开展对天然林、生态风景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开展对毁林种果、超过25度坡度山地种果行为的调查,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组织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实施情况的监察,制止并查处水源保护区等禁采区内的开采行为,对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生态环境功能;依法关闭到期采石、取土、制砖场并敦促责任单位做好土地复绿和生态恢复工作。

(四)生物物种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监察。

对猎捕、捕捞野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及挖采野生动植物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外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监察。

(五)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

组织开展全市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监察工作,重点开展以养猪场(点)管理为重点的面源环境污染防治,建立查处水源保护区违法养猪场(点)的工作制度,及时打击违法养猪场的回流,督促村镇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

(六)海岸及近海生态环境监察。

开展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陆源污染、海洋倾废、红树林保护、海洋生物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生态环境监察,重点加强对红树林、滩涂、海产养殖、陆源污染及海洋倾废的防治工作。

三、职责及任务

为切实开展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的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和监督协调。

1.负责拟订全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的调研。

2.组织草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度,建立检查、巡查和督办制度,违法行为处理报告制度,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制度等。

3.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水源保护区及陆源污染防治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组织定期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及时查处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自然保护区、海洋环境、采石取土及毁林种果等专项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对查到的属环保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管理职责范围外的违法行为立即转送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4.负责组织、筹备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考核、验收。

(二)有关职能部门:

1.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重点开展采石、取土、制砖场的现场生态环境监察,规范采石、取土、制砖行为,依法关闭到期的采石、取土、制砖场。

2.市农林渔业局(海洋局)主要负责对林业、海洋生态环境及猎捕、捕捞、挖采野生动植物和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走私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以外的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察,重点开展对海洋倾废、毁林种果及超过25度坡度山地种果、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非法养殖及违法使用海域行为的查处。

3.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综合治理和监测预报,拟订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执行。

4.市工商局配合市农林渔业局开展对猎捕、捕捞野生动物、水生动物以及挖采濒危野生植物资源行为的日常监察,重点查处违法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5.深圳海事局主要负责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污染的环境监察。

(三)各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龙岗区作为试点的重点区域,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贯彻本试点方案的执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员配合各职能部门参与开展监察试点的相关工作。

(四)其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开展生态环境监察的前期调研、制订具体监察试点工作计划,及时处理属本部门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环保局,同时参与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考核、验收。

四、时间安排

试点期限为2004年2月至2005年6月。

(一)2004年2月?3月。

开展试点前期工作,包括成立生态环境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试点实施工作方案、试点年度工作计划和生态监察巡查等各项工作制度;

(二)2004年3月?2005年3月。

开展各项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三)2005年4月?5月。

修订生态环境监察巡查等各项工作制度,初步形成我市生态环境监察制度体系框架,总结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

(四)2005年5月?6月。

迎接省环保局对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考核、验收。

五、保证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保证我市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成立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卓钦锐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环保局、水务局、农林渔业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工商局、深圳海事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的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工作小组组长。

工作小组由市环保局指派人员组成,各有关部门选派人员参与工作小组工作,具体负责拟订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制度、编写信息简报等。

(二)宣传保障。

加强宣传,共同参与,提高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利用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弘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监察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并定期邀请市人大、政协对我市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进行监督和视察,及时发现和纠正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制度保障。

建立制度,保证执行。将生态环境监察纳入各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根据生态环境监察的主要内容,建立生态环境监察的检查制度,通报制度,信息简报制度,工作专报制度,专项工作会议制度。

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小组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不定期召开生态环境监察专项工作会议,通报试点工作情况,研究生态环境监察中出现的问题,部署我市阶段性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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