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南府办[2004]6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4-15

施行日期:2004-04-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放射源管理,预防和减少放射事故,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区发生了多起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特别是2004年1月12日桂林市兴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7枚放射源被盗的重大事故,暴露出我区部分单位在使用、贮存放射源中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保管措施不到位的问题,同时也反映出有关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监督指导不力等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我区现有放射源1600多枚,应用于工业、建材、医疗、科研、教育等领域。任何单位因使用、管理不善导致放射源丢失、被盗或使用单位擅自处理、放置放射源,都可能对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为防止不法分子恶意利用放射源危害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切实预防和减少放射性污染事故,维护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工作。放射源是危险物品,放射源安全管理关系到公众健康、环境安全、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等多个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和环保等部门要认真搞好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要立即开展放射源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各级政府和公安、卫生、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立即行动起来,对辖区内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源帐物是否相符,放射源的使用与贮存是否规范,安全保卫措施是否到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放射源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对无许可证、登记证的放射源使用单位要立即补办各种手续,对不符合环卫、卫生、治安要求的,要依法吊销使用许可证,并将放射源收入广西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暂存。

三、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要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源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或放射源丢失、被盗,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公安、卫生、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

四、对放射源使用单位闲置或报废的放射源,各地要尽快组织使用单位统一送交广西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处置放射源。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放射源持有单位的执法检查。发生放射源丢失或被盗事故以及隐患严重的地区,要认真查找原因,吸取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造成放射源危害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