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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4)8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8-26

施行日期:2004-08-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抓紧抓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我省是湿地资源丰富的省份之一,现有湿地类型多达22种,湿地面积达186.4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47%。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对生态环境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出现盲目开发利用、乱占滥用湿地的现象,使全省湿地面积不断减少,湿地功能不断下降,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已面临十分严峻的形势。对此,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进一步增强湿地保护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确保全省湿地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恢复。

二、协调配合,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加强湿地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坚持和完善政府统筹指导、部门共同参与和分工负责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运作机制,有效开展湿地保护管理各项工作。省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要求,结合我省湿地保护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明确目标、政策措施、建设布局和重点项目,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将建立湿地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全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保护力度,抢救性保护自然湿地。建设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最积极、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各地要结合实施省人大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议案,将建立湿地保护区作为抢救性保护的关键措施,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使更多的自然湿地尽快纳入保护管理的范围。

四、开展专项检查,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与湿地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管。要立即对本地区的湿地保护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工作,摸清底数,做好规划,依法处理。省政府将于今年10月底组织林业、海洋渔业、环保、水利等部门,联合开展一次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和污染自然湿地情况的专项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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