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烟尘控制区验收办法》,丽水市区创建的规划区面积为198.8平方公里和莲都区范围内53省道、330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瓯江沿岸1公里范围的烟尘控制区通过了市环保部门的验收,现予以公布。请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管理措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4]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2
施行日期:2004-12-02
时效性:已失效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烟尘控制区验收办法》,丽水市区创建的规划区面积为198.8平方公里和莲都区范围内53省道、330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瓯江沿岸1公里范围的烟尘控制区通过了市环保部门的验收,现予以公布。请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管理措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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