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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丽水市烟尘控制区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丽政办发[2004]1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12-02

施行日期:2004-12-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烟尘控制区验收办法》,丽水市区创建的规划区面积为198.8平方公里和莲都区范围内53省道、330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瓯江沿岸1公里范围的烟尘控制区通过了市环保部门的验收,现予以公布。请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管理措施。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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