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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偿付能力季度报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4)9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8

施行日期:2004-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保险公司:

为提高偿付能力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调整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在目前报送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增报第一、二、三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以下简称“季报”)。现将报送季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报内容季报正文依顺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和偿付能力的现状与趋势。总结公司在报告期内的重大经营事项,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偿付能力的变化及原因,对公司在未来一至两个季度期间内偿付能力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包括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预测数、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预测数和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数)并对预测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如果前一期偿付能力报告中的预测数与本季度实际数的误差超过20%,应在本期季报中作出解释。

(二)季报表格。包括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的报表附注部分,应披露以下内容:1.与前一季度相比,会计政策的重大变化及其影响数;2.与前一季度相比,变动幅度超过10%且占报告期末认可资产(负债)总额10%以上的认可资产(负债)项目的明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列明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办公室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话、电子信箱。

二、编制方法

(一)公司应按照《管理规定》第四、五、六条的规定计算季度末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其中“最近会计年度”是指本次报告日之前12个月的时间段,“最近年度前1年”和“最近年度前2年”分别是指本次报告日之前24个月和36个月的时间段。

(二)为科学、合理地反映各保险公司在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季报原则上应以“独立观”(discrete view)作为编报基础,即将报告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按照与适用于偿付能力年度报告相同的原则来决定报告期末的估计、递延和应计等项目,计算报告日的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及偿付能力额度,而不是将报告期作为整个年度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报告期末的估计、递延和应计等项目。

(三)季报应提供比较信息,可比期间为本季度和上季度。

(四)季报无需经过审计,但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报送方式

(一)季报封面应载明“偿付能力报告”字样以及报告期(××年第×季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分别在季报封面或扉页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季报应以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应采用PDF文件格式,内容、格式、分页等应与纸质文本完全相同。电子文本可用邮寄磁盘或发送电子邮件(ac_jgc@circ.gov.cn)的方式报送。此外,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还应另外形成EXCEL表格文件报送。

四、报送时间

(一)资产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人寿保险公司应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季报。资产总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公司和资产总额在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人寿保险公司应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季报。财产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人寿再保险公司参照人寿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公司应于2004年8月15日之前报送2004年第二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对编报第一季度数有困难的,可不列报第一季度的可比数。

(三)在报告期内新开业的公司也应当报送季报。

以上要求,各公司应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会财务会计部反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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