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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重特大污染事故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乌政发(2006)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10

施行日期:200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6)2号通知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环境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将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各地区、各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监督力度,确保万无一失。?

二、各旗县市区要深入开展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隐患的全面排查工作,特别要加大对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源地上游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市环保局要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主要污染源进行重点监控。?

三、各旗县市区要尽快制定本地区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要与《乌兰察布市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相衔接,尽可能做到资源设备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地排查出的重点监控企业(化工、造纸、制药、冶金及其它生产、加工、使用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落实整改措施,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工作。一旦发生重特大污染事件,必须按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报告污染情况,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要切实做好特大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正面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环保部门的建议,要求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限期进行治理,必要时要求其停产整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甚至停建,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五、各地要尽快配备环境安全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切实保证监测、监察、信息传输等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环境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有关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六、市环保局要编制完成《乌兰察布市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对我市辖区内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准备工作和应急保障。应急监测仪器设备所需资金,在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匹配的同时,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由市财政逐步解决。????

二○○六年三月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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