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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忻政发(2006)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01

施行日期:200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山西省政府关于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进一步改善我市的环境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转变观念,认真执行两个《决定》

1、切实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十五”期间,我市的社会经济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人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同时应当看到,我市的经济总量仍然很低、产业结构单一,高能耗高污染的结构性污染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汾河、滹沱河水质污染比较严重。忻州、原平等城区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气的天数仍处于全省最低水平。以五台山、芦芽山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压力很大。巩固取缔土小企业取得的成果任务艰巨,铁矿采选业新的污染治理仍需努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亟待加强,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没有得到有效削减。治理污染和生态保护,已经成为我市的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因此,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环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食品,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2、树立科学发展观,加快实现“三个转变”

“十一五”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两区”建设的深入发展,我市的环境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各级政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全市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切实扭转以牺牲环境来换取经济发展的方式,加快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并重,在环境保护中求发展。二是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做到不欠新帐、多还旧帐,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三是从主要用行政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保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逐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努力完成“十一五”我市环境保护目标

我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为: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城市、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要有较大改善,忻州城区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气的天数平均要达到260天以上,五台山要超过300天,其他县市要达到240天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稳定达标,确保饮用水安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城市生态建设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重点污染行业60%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汾河上游水质保持三类水标准,滹沱河水质明显好转,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运行。结全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当前,要定点抓好城区大气污染治理,保证今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13天。大运高速公路、忻台旅游公路和汾河上游涉及到的县市区,按省政府要求,把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三、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按两个《决定》要求,各县(市、区)要科学测定环境容量,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任何地方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企业在达到国家及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必须达到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地方,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因此要求各县市要以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于2006年完成环境容量测定和审核工作,确保县域经济的发展,对逾期未完成的县市将停止审批所有建设项目。

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按环境容量核定许可排污总量和各单位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市区在确定分配企业的排污总量时,要留有预发展的容量空间,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对应审领排污许可证而未领取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和停产。

四、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大力改善环境质量

2008年底前,全市工业污染源必须实现全面达标,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工业污染要分类清理整顿,制定达标规划,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明确治理内容、要求和时限。坚决废除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彻底纠正限制环保部门正常执法的禁止性文件和规定,以维护执法部门的监管权;所有企业的排污费统一由环保部门核定,统一使用排污费专用票据,确保排污费核定主体不变,除少数重点企业的排污费由收费局征收外,多数企业的排污费仍由环保部门征收,要加强监管,协调配合和规范运作,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以促进污染治理,按期完成达标任务。要坚决取缔土小污染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达标无望落后生产企业。对超标、超量排污的重点污染企业,要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新上项目必须遵循生态经济区划的区域功能定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增排污量必须控制在环境容量允许的指标内。对现已存在的违法建设或投产的项目要在2006年底前彻底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对补审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全部建成合格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排放达标后方可投产,否则予以关闭。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五、加强重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造城市环境面貌

各县市区要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努力创建卫生城市,提高城市品位。城建、环保、工商、卫生防疫、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联合执法,齐抓共管。

首先,要控制城市煤烟型面源污染,加快推进热电联供、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对营业性炉灶、茶炉、锅炉等要推广清洁燃料和高效污染防治设备。要严把经营性饭店、澡堂等服务行业的审批关,没有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城建、工商部门要坚决取缔无固定营业场所的路边饮食摊点及搭棚的摊点。

其次,大力抓好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改变城市环境脏乱差。

要采取门前五包:(包净化、包绿化、包硬化、包美化、包亮化和加强监管等措施,切实建立长效机制,使其制度化。城建部门要要加强垃圾及有毒危险废物的处置和监管工作,解决死角地段垃圾污染,下水堵塞等问题,确保市容市貌整洁。环保、交警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尾气的污染防治,严把年检环保达标关。

第三,加强建筑施工粉尘和道路扬尘的污染控制工作。控制城市扬尘污染,重点加大料堆、煤堆及建筑施工场地等扬尘点的封闭,抑尘措施。环保要提前介入城市建设工作,凡未作环境影响评价的任何建设工程,城建部门不得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有条件的县市要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定期在城市主要街道洒水。

第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加快建设,已建成的要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正常运行。

六、抓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1、抓好以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的污染防治

以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底前建成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提出保护方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与饮用水水质监管,重点清理和整治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违法排污企业,于2007年完成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源的治理,搬迁、改造、关停任务,实现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制定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异常及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方案,确保全市人民饮用水安全。

2、抓好汾河、滹沱河的环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做好源头森林防护,涵养水源,严禁私开滥采。保持和缩减现有煤炭生产水平。静乐县和宁武县东寨污水处理厂,忻府区、原平市、五台山的污水处理厂年内投入运行,五台、繁峙、代县、定襄、宁武县城的污水处理厂要在2007年建成投运。要重点抓好本地污染水环境的排污企业的治理工作,关闭生产废水直排河道的污染企业,加强对选矿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选矿废水不外排、不污染。

七、大力推进大运高速公路和五台山旅游公路的环保走廊建设工作

大运高速公路和五台山旅游公路的环保走廊建设,既是省政府实施“蓝天碧水工程”的要求,也是提高我市对外形象关系经济发展大局的需要。“两路”涉及到的忻府区、原平市、代县、定襄、五台,要把环保走廊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确实可行措施,进行全面治理。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重污染项目。年底前彻底清除公路两侧超标排污企业和500米范围内的垃圾、固体废物、堆煤场,公路管理部门要拆除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的违章建筑,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沿线服务区及收费站的环境整治,锅炉、茶炉、炉灶全部使用清洁燃料,禁止冒黑烟。要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和外围的经济生态林带,第一山脊以内25度以上坡地全部退耕还林,实现绿化达标。要求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环保、公路、林业、土地、工商、交警等部门联动,按时完成“两路”环保走廊建设任务。

八、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1、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级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建设、林业、农业、水利、煤炭等部门都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环保,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目标。

2、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的领导组,成员为政府办公厅、组织部、监委、发改委、经委、公安、财政、人事、国土、建设、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科技、国资委、工商、环保、物价、煤炭、电力及14个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环保局长为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组成员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推进全市环保工作及“蓝天碧水工程”,调度推进情况,筹备各种会议,协调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检查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实施对各县市区的考核验收。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要成立环保工作领导组,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务于2006年8月底前制定当地的“蓝天碧水工程”实施规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同时将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分解,上报市领导组,作为考核依据。

九、加强环保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1、为推进两个《决定》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环保机构建设。依据晋政发(2006)14号文件规定,各县市区全部设立能独立行使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的环保局。同时,按照2006年6月23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决议,落实市环保局对忻府区环保局的直管工作。要提高环保系统执法、监管、统计能力和标准化建设,突出加强环保系统执法能力建设,要按照国家总局的要求,设置环保监测站点,布局要合理,各级财政要给予保证。2007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环境监察、监测站必须达到国家和省相应能力标准化建设要求,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要实现自动监测,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趋势,准确预警各类环境突发事件。

2、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强化环保执法力度。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为环保执法主体,要明确责任,权责一致,取消妨碍环境保护执法的“土政策”、“土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执法,杜绝以罚代停,以罚代关、协商收费等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执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项目,不得审批用地,银行不予贷款,不予办理工商登记,电业部门不予供电。通过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促进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

十、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为把全市环保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要求,制定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标准,把环境保护具体指标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从今年下半年起,市对县市区的环境现状及治理工作进行认真考核,实行年终公布排队,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内容,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任免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领导不力,完不成任务的主要负责人要按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实施问责;对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要按照行政不作为和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实施过错责任追究。对那些违法生产、污染环境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主,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OO六年八月一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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