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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7-12-14

施行日期:2007-1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废止《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等3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2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5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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