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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8年第9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02

施行日期:2008-02-02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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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阶段)》(GB20891-2007),现公告如下:

一、所有进行定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必须符合GB20891-2007第一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生产、进口或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机型(系族)的核准申报,我局将对通过审核的机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二、自2008年9月30日起,未获得环保型式核准证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不得生产、进口或销售;所有生产、进口或销售的柴油机应按标准要求加贴柴油机标签。

三、拟定型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试验应由国家环保总局认可的排放检测单位进行其污染物排放检测。

各检测单位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检验报告。

四、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已定型机型的环保生产一致性。

五、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进行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由生产企业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机型(系族)的达标机型核准,并予以公布。

对制造、进口、销售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六 、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的型式核准工作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组织,并将会同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联合实施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

七、有关型式核准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另行下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二月二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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