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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08〕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28

施行日期:2008-07-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营造和谐宜人的人居环境,促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深入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总体目标,进一步加大建筑垃圾清理力度,规范处置流程,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遏制建筑垃圾乱扔乱倒等行为,形成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的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创卫期间,成立市区建筑垃圾联合执法管理办公室,由市城管办牵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市行政执法、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各派2-3人参加,进行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建设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创卫结束后,由相关部门依法长效管理。

(二)加大清理力度

继续组织清理市区尚存的建筑垃圾。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期间,由市建设局负责一环线以内建筑垃圾的清运,由市交通局负责一环线至二环线建筑垃圾的清运。

(三)加强处置场建设

由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辖区一环线以外安排一个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由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管理临时消纳场,消纳场的设置需符合《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规定。在各社区、住宅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设置管理。

(四)加强建筑装修垃圾管理

市建设监察支队负责建筑装修垃圾综合管理工作。设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建筑装修垃圾的日常监管;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市建设监察支队开展日常监管;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指导社区工作,协助做好建筑装修垃圾管理。

1.强化源头管理。业主在装修申报登记时应提供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确装修废弃物清运、处置的责任和义务,交纳装修保证金;清运、处置费用由建筑垃圾专业处置主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向装修业主代收;装修结束后,业主凭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签署的装修垃圾处置情况意见,退还装修保证金,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垃圾违章清运和乱倾乱倒。

2.完善过程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在日常装修监管中应当依照《金华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设置建筑装修垃圾收集点。装修垃圾由装修业主负责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投放到收集点,由市建设局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并委托专业处置单位清运、处置。如发现违规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告知市建设监察支队,由市建设监察支队及时进行查处。

(五)加强联动执法监管

各相关单位应及时交流、沟通,从源头、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联动追踪、查处建筑垃圾非法处置行为,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以及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抛洒滴漏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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