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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发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2009-11-18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11-18

施行日期:2009-12-0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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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汽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发动机汽车或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发动机汽车。

二、限制通行时间。自2009年12月1日起,每日8:00至18:30。

三、限制通行区域和道路。

1.长江中路以东,龙城大道以南,丽华北路、青龙西路以西,中吴大道以北;通江中路以东,太湖东路以南,天目山路以西,龙城大道以北;衡山路以东,汉江路以南,通江中路以西,河海中路以北范围内道路。

2.中吴大道(丽华北路至长江中路),通江中路(龙城大道至黄河东路),汉江路(通江中路至衡山路)。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高污染汽车实施限制通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制定。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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