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合保蒙分发[2006]14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二、筹建就绪,须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三、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申请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保监局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6-11-13
施行日期:2006-11-13
时效性:已失效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的请示》(合保蒙分发[2006]14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二、筹建就绪,须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三、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申请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保监局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