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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矿企业生产出口商品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吉政发(1986)17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6-12-29

施行日期:198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进一步调动工矿企业生产出口商品、增加出口创汇的积极性,现根据国家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扩大出口创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调整出口商品外汇留成比例。对地方所得的留成外汇,按以下办法分配:

1.机电产品,省留成部分全部返给企业。

2.工矿产品,省留成部分60%给生产企业。

3.省直重点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省里不再留成,全部留给企业。

4.从省外组织货源的出口留成,由经贸部门返回外省。当年从省外组织的货源不得低于上年实绩。

二、出口商品要实行“两公开”的办法。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对外贸部门要公开成本;外贸部门对生产企业要公开卖价。

三、对生产出口商品的工矿企业,除按国发〔1986〕17号文件给予奖励外,对实际出口创汇额高于省下达的年度出口创汇计划部分,每增加一美元,再增加奖励人民币五分。这部分奖金,由同级财政部门用出口商品增加的上缴税利专项拨补。

四、工矿企业生产出口的商品所得的基数内和超计划奖励的人民币,由企业决定可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这部分增加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五、对因生产出口产品而发生亏损的企业,可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六、建立扶持出口创汇基金。对工矿企业为增产出口商品,提高产品质量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增添设备、扩大生产能力所需的外汇及配套人民币资金不足的,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扶持出口创汇基金由省计经委、外经委、财政厅共同掌握,安排使用。企业可从创汇基金中借款,但须提出项目申请,报外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

七、建立评选工矿产品创汇先进企业制度。对于生产出口商品创汇较多、贡献较大的企业,每年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奖金由省财政专项拨款。

八、对外贸企业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九、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起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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