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汇管(88)第47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提三点建议,即:
一、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投入;
二、人民币投资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的企业中所获人民币利润,同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以套汇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字号:(88)汇管条字第105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8-12-22
施行日期:1988-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宁汇管(88)第47号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所提三点建议,即:
一、外商投资必须以外汇投入;
二、人民币投资仅限于外商从其合资的企业中所获人民币利润,同时出具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证明;
三、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均以套汇论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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