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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的规定

发布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2-02-02

施行日期:2001-11-16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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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纺织品转口贸易的管理,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信誉,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经贸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边协定国家(美国、加拿大、欧洲共同体、挪威、芬兰、奥地利)出口纺织品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地区有关出口企业所分得的配额发证,不允许无配额和超配额发证出运,违者将依法处理。为了做好这项管理工作,应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除办理日常的发证事务工作外,还应加强对本地区所有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管理,凡没有纺织品出口经营权的,一律不得经营纺织品出口业务。

二、各纺织品出口企业向双边协定国家出口纺织品,应严格按分得的配额数量,尽可能做直接贸易,减少转口贸易,严禁串通境外商人绕开配额对双边协定国家出口。各纺织品出口企业如配额使用不完,要按规定程序上交,以便及时调剂使用,严禁买卖配额,尤其是通过第三国(或地区)的商人进行配额买卖或有偿转让。

三、今后凡是在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纺织品,如按进口国原产地规定属于中国的产品,不得缝制或在包装中夹带别国(或地区)制造的标签。禁止使用以绕开配额管理向设限国家转口纺织品为目的的中性包装。为防止第三国(或地区)进口商将我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占用我国配额的情况发生,各出口企业应在所签合同上注明“该货物不得转口到与中国签订双边纺织品协定的国家”。

四、对于违反纺织品转口贸易管理规定的出口企业,将视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包括扣减纺织品配额,撤销纺织品出口经营权。对于进口国提出要求我方核查的案例,如有弄虚作假不报真实情况的,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五、按现行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得向设限国家出口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对已经批准向非设限国家(或地区)出口纺织品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允许将产品转口到设限国家,占用我国配额。如有违反此规定的,经核实后,将扣除有关地方所分得的配额,对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六、各地商检部门在对出口纺织品包括来料加工返销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同时,也要检查商品的标签、挂牌和包装。如发现我国生产的纺织品使用别国(或地区)的产地标签,责令有关出口公司或生产企业予以更正,否则,按国家商检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七、各地海关要加强对纺织品出口的监管,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货物不接受报关。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对外经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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