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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一九九四年秋季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

发布部门:外经贸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4-01-01

施行日期:1994-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是创办最早的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交往的重要场所,也是展示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成就的主要窗口。自1957年举办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广东省、广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外贸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不懈努力,广交会越办越好,已经成为举世瞩目并具有国际影响的贸易盛会。因此,不但要坚定不移地把广交会办下去,而且要通过改革不断完善和提高,使之为增进我国同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友谊,扩大开放,增加出口创汇,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自1993年春季(第七十三届)广交会开始,实行主要由省市组团,按省市交易团设馆的重大改革。实践证明,广交会的组织形式适应了当时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调动了省市等有关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了出口成交,改革是成功的。另一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按省市交易团设置展馆,在布展方面缺乏整体性和规范化。45个交易团各自组馆,各展馆布展小而全,甚至各摊位的展品都是大同小异,因此展品分散,雷同和重复的情况严重。这不但不利于外商成交谈判和广交会办展水平的提高,而且还加剧了摊位的紧张状况和行业协调的难度。

(二)交易会展馆导向系统和路标虽已得到加强和改善,但因交易团的位置由抽签方式确定,且每年变动,致使外商寻找困难,颇有“老马不识途”的抱怨,因而影响成交。

(三)随着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的不断增加,要求参加广交会的单位越来越多,广交会展馆摊位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亟待解决。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办好广交会,更好地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在总结前段改革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现确定1994年秋季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的改革方案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的目标是:根据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逐步把广交会办成既保持其传统特色,又符合国际贸易规范的,高水平、高档次、文明经商的国际精品博览会。为此,参展单位应为具有相当经营规模和实力,信誉好、整体素质高的企业;展样品应是代表参展企业的骨干商品或企业所在行业先进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名优新特出口商品。

改革的原则是:

(一)不断提高广交会整体办展水平和档次,集中反映我国改革开放成就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展示我扩大对外经济贸易交流的巨大潜力和广阔前景。

(二)充分发挥省市和行业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协调管理的作用,进一步调动各有关方面提高办展水平的积极性。

(三)方便客商业务联系和洽谈,便于大会协调管理,促进出口成交。

(四)实行科学化、规范化布展,避免展样品雷同、重复、分散摆放,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展场。

二、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

广交会仍由外经贸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在组展方式上,实行省市组团,商会组馆,馆团结合,行业布展。

(一)省市组团。即主要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建交易团,由外经贸厅、委负责组团。五个经济特区仍联合组成特区交易团,由有关特区外经贸部门轮流组团。中央部委外贸(工贸)公司分别组建三个交易团:(1)外贸总公司交易团,由外经贸部所属各外贸公司组成,由成员公司轮流组团;(2)联合交易团,由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所属工贸公司组成,由成员公司负责组团;(3)三鼎交易团,由三鼎贸易中心归口管理的工贸公司组成,并由三鼎贸易中心负责组团。共45个交易团。

交易团是广交会的重要组织形式。各类外贸(工贸)公司(企业)必须按其所在行区域或系统参加交易团,并作为交易团成员参加广交会。

(二)商会组馆。发挥商会行业服务协调作用,由商会负责组馆,担任馆长,对馆内有关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三)馆团结合。发挥组团和组馆单位两方面的作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广交会有关成交、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组团单位主要负责抓好本交易团出口成交,按参展资格条件对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具体分配摊位,对参展单位及人员进行管理,并负责交易团会务事项;组馆单位根据广交会改革和广交会工作需要负责和参与有关工作,包括对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复核,对参展商品进行审查,对各交易团摊位数量分配办法提出建议,对出口商品成交业务进行协调,促进出口成交,负责馆内各参展单位摊位位置的协调和安全保卫工作等。

组团、组馆单位要根据上述职责分工,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各自的具体工作规程和办法。

(四)行业布展。即按商品类别设置广交会展馆和布展。

1、按商品大类,设置食品土畜、轻工工艺、纺织服装、五矿化工、医保、机电等六个行业展馆。

2、凡商品特征比较突出、参展数量较多、成交量较大又宜于集中的商品,均在行业展馆下设专项商品展区。

3、各参展单位根据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原则,突出重点经营品种和名牌商品,自主选择行业馆及专项商品展区。各行业馆和商品展区的面积和位置,根据各交易团的申请和场地情况确定。

4、各交易团在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位置,采取抽签确定办法。

(五)提高办展水平和档次,维护和改善广交会秩序。

1、加强对参展单位资格审查,择优筛选档次高、经营规模大、信誉好的各类外贸(工贸)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参展。

2、加强对参展商品的审查,维护广交会的良好信誉。参展商品应是高质量、上档次的商品,尤其鼓励技术先进、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参展。严禁假冒伪劣商品参展,严禁商标侵权。

3、整顿和改善展馆秩序,确保广交会的良好成交环境。展馆(展区)设置要科学化、规范化,避免展样品雷同、重复。摊位设置,不得占用展馆通道和公共场所。严格控制进馆人数,尤其要限制临时进馆人数。

4、提高广交会整体布展水平。展馆布展要有整体性和统一性,各行业馆及专项商品展区的布展,要能体现和反映行业和商品特点。

(六)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作为广交会承办单位,要做好广交会展馆的布展工作,提高办展水平和档次,不断改进和加强各项服务工作。

附件:一、关于组团单位、组馆单位及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二、行业馆及商品展区设置

三、关于摊位分配及各展馆面积、位置的确定办法

四、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单位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一:

关于组团单位、组馆单位及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团单位

(一)负责抓好本交易团出口成交,尤其是涉及本地区大宗商品的出口成交,协调本交易团参展单位的出口成交业务;

(二)负责按参展资格条件对本交易团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具体分配本交易团参展单位摊位数量;

(四)对本交易团参展单位及人员(正式代表和临时代表)进行管理,负责有关会务事项;

(五)统一安排本交易团代表(正式代表和临时代表)参会,并为其办理进馆证;

(六)负责抓好本交易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涉及本交易团参展单位和人员的安全保卫事项。

二、组馆单位

(一)对本馆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复核;

(二)对本行业出口成交业务进行协调,促进出口成交;

(三)对各交易团摊位数量分配办法提出建议,对本馆参展单位摊位位置进行协调;

(四)按大会要求负责成交统计汇总;

(五)负责本馆(展区)内安全保卫工作及展馆秩序;

(六)负责展样品审查;

(七)提出本馆(展区)布展方案。

三、承办单位

(一)制定展馆整体布展方案并实施,负责搭建展馆摊位(参展单位特装场地除外),对各行业展馆、商品展区进行布展;

(二)设置展馆导向系统;

(三)负责大会安全保卫工作;

(四)负责大会业务统计;

(五)其他有关事项。

附件二:

行业馆及商品展区设置

一、行业馆、商品展区的分类、设置及名称,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现行专业外贸经营范围的类别划分,过去广交会专业馆的商品展场设置,商会所协调的商品类别及所属会员单位经营范围,《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1986年经贸部编,计划、统计、财会通用版)。其中,展区商品所包括的具体商品内容,按《对外贸易出口业务统一商品目录》分类。

二、设六个行业馆、二十九个商品展区(详见下表)。其中,草柳竹藤展区仍设在广州体育馆。

三、行业馆及商品展区的设置相对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使之日臻科学化、规范化。

行业馆及商品展区设置表

--------------------------------------|   | 行业馆  |     商  品  展  区               |   |------|------------------------------|   |      |粮油食品 农副土特产品 烟草 茶叶 地毯裘皮羽绒及制品 花 |   | 食品土畜 |                              |   |      |鸟鱼虫                           |   |------|------------------------------|   |      |箱包 鞋帽 办公及文体旅游用品 玩具 抽纱 陶瓷珠宝首饰  |   | 轻工工艺 |                              |   |      |草柳竹藤 特艺及礼品 其他轻工工艺品            |   |------|------------------------------|   |      |                              |   | 纺织服装 |纺织品(含两纱两布展区)丝绸(含生丝及坯绸展区)服装    |   |      |                              |   |------|------------------------------|   | 五矿化工 |五矿 化工 石雕(露天)                  |   |------|------------------------------|   |  医保  |                              |   |------|------------------------------|   |  机电  |电子及仪器仪表 大型机电仪 车辆及工程机械(露天)其他机电产|   |      |品                             |   ---------------------------------------

说明:1、农副土特产品主要包括饲料、香调料及香料油、咖啡、可可、工业

用土产原料、鬃尾、肠衣、山货(不含草柳竹藤制品)等。

2、办公及文体旅游用品含纸张。

3、其他轻工工艺品,主要包括自行车、缝纫机、照相器材、搪瓷器皿、

保温瓶、玻璃器皿、金属器皿、钟表、清洁用品、化妆品、日用五

金百货、锁类、渔网渔具、塑料制品、建材杂品、家具及灯饰等。

4、服装展区不包括裘皮革服装。

5、化工展区不包括日用化工品及日用塑料制品。

6、电子含家用电器、电讯设备、电子设备等。

7、其他机电产品主要包括电工设备及器材、机械基础件(配件)、运

输工具及零配件,成套设备及技术(图片、模型)及工农具等。

附件三:

关于摊位分配及各展馆面积、位置的确定办法

一、摊位分配原则和办法

(一)各交易团摊位。原则上根据各交易团上年出口实绩确定,即总摊位数除以全国出口实绩(按外经贸部业务统计口径,扣除大米、大豆、玉米、原油、成品油、煤炭等商品金额),得到摊位分配系数,在乘以各交易团的出口实绩得到各交易团的分配摊位数。摊位分配系数,将视情况不定期调整,使分配系数的确定办法逐步合理、规范化。

摊位数直接分配到各交易团,省市交易团对本团参展单位的摊位分配,根据以上原则自行确定分配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

(二)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适当照顾。

(三)总公司所属地方子、分公司的摊位分配数,列在总公司。

(四)统一经营商品(两纱两布、丝、坯绸、茶叶、烟草)摊位分配数,列在总公司。

(五)大型机电仪、车辆及工程机械(露天)、珠宝首饰、花鸟鱼虫、石雕(露天)等专项商品展区的摊位不在统一分配摊位总数之内。这些展区的招展办法另行确定。

二、各展馆面积、位置确定办法

(一)各交易团根据行业馆、商品展区的设置情况、并结合本团商品结构、分配摊位数确定本团在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摊位数,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

(二)根据各交易团所报情况和展馆场地条件,由外经贸部(发展司)进行综合协调平衡后确定各类行业馆及商品展区的摊位面积、位置,以及各交易团在各专业馆及商品展区的摊位数量。

(三)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面积和位置确定后,相对稳定。

三、各交易团在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摊位位置确定办法。

(一)全部摊位采取统一编号,各交易团在各行业馆(商品展区)的位置,采取抽签确定办法。

(二)在部分商品展区,对相应商品上年出口实绩名列全国前三名的公司优先安排展位,并且每年调整一次。

(三)根据展馆布展的整体规划,大会可统筹安排有关参展单位在有关商品展区的位置。

四、严禁参展单位转让、出租、变相出租、倒卖摊位,如有发现,将予严肃处理,并没收其摊位。

附件四:

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单位资格审查办法

为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即广交会)办成具有高水平、高档次、文明经商的国际贸易场所,维护和改善广交会秩序和成交环境,不断提高办展水平,改变展馆过于拥挤的状况,在目前展馆场地有限的情况下,确保具有相当经营规模和实力,信誉好、整体素质高的外贸公司(企业)参加广交会,必须加强对参展单位资格审查。具体办法如下:

一、申请参加广交会单位的资格和条件

(一)各类外贸公司(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外经贸部门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

3、须有上年出口400万美元以上的经营实绩,有良好的外贸信誉。对实行照顾的老少边穷省、自治区,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调整。

4、参展商品主要是能够反映代表国家生产技术发展水平的名优新特和有代表性的商品、高技术商品、国家鼓励出口的商品。

(二)申请参加广交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必须具备上述1、4项条件外,还应具备:

1、属工业或农业生产性的企业,具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2、具有上年自产产品出口400万美元以上的经营实绩,有良好的外贸信誉,参展商品必须是本企业自产产品。

(三)对有违反广交会有关规定的参展单位,特别是展出假冒伪劣商品、有商标侵权行为和严重违反广交会规定者,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四)申请参加广交会单位必须经资格审查,并经复核和备案后,方具有参展资格。

二、负责资格审查单位

(一)省(区、市)公司(企业)申请参加广交会,由所在地区组团单位负责进行资格审查。经济特区公司(企业)申请参加广交会,由所在特区会团的组团单位负责进行资格审查。

(二)三鼎交易团负责对本系统申请参加广交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总公司所属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分)公司及随总公司参加广交会的分公司,其资格审查由有关总公司负责。

(四)中央部委外贸公司申请参加广交会,由外经贸部(发展司)负责进行资格审查。

三、审查时间

(一)各省(区、市)交易团(含五个特区分团)、三鼎交易团及有关总公司对申请参加广交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春交会一月二十日前,秋交会七月二十日前。

(二)中央部委所属外贸公司申请参加广交会,应于春交会一月三十日前、秋交会七月三十日前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审查。

四、复核和备案

负责资格审查的单位应于春交会一月三十日前、秋交会七月三十日前将审查情况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备案,同时按行业馆范围抄送有关进出口商会。各进出口商会按参展单位参加行业馆的类别负责对参展单位进行资格复核。经复核不具备参展资格的单位,进出口商会要及时通知组团单位,由组团单位进行处理,如有异议,报外经贸部审定。对参展单位资格审查、复核、备案工作,春交会于二月三十日前、秋交会于八月三十日前结束。

未经审查并复核备案的单位,一律不得参加广交会。

五、其他

(一)各组团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资格审查实施细则。各进出口商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格复核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所规定的参展资格条件,将根据出口发展等实际情况每年度作适当修改调整。

(三)对大型机电仪、车辆及工程机械(露天)、珠宝首饰、花鸟鱼虫、石雕(露天)等专项商品展区的参展单位,资格审查办法另行确定。

附:

对参加广交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登记表

------------------------------------   |  名  称  |                         |   | (中英文)  |                         |   |--------|-------------------------|   |  地  址  |                         |   | (中英文)  |                         |   |--------|---------|------|--------|   |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   |  上年出口额 |         |交易团分配|         |   |(单位:万美元)|         | 摊位数 |         |   |--------|---------|-----|---------|   | 参展单位类别 |         |所加入商会|         |   |        |         |(协会) |         |   |--------|-------------------------|   |  参展展馆  |     |     |      |      |   |  (展区)  |     |     |      |      |   |--------|-----|-----|------|------|   |  摊位号   |     |     |      |      |   |--------|-----|-----|------|------|   |        |     |     |      |      |   |  参展商品  |     |     |      |      |   |        |     |     |      |      |   ------------------------------------

注:1、名称(中英文)、地址、电话及传真将刊登在《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

参展商名录》;

2、中文名称按外经贸部正式批准的名称填报;

3、参展单位类别按外贸(工贸)公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生产企

业、物资(商业)企业、科研院所、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

外资(外商独资)企业等填报;

4、各负责资格审查单位可按本表格式和要求自行印制并统一上报。

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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