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印制和使用出口肉类内包装中加放检疫标签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动植检动字(1996)9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9-13

施行日期:1996-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家局于大海局长与俄罗斯兽医局局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局代表团会谈纪要》和国家局动植检动字[1996]79号文精神,从1997年1月1日起,四分体和分割肉内包装须加放检疫合格标签。为此国家局制作了检疫合格标签样式。现将该标签样式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该样式在当地联系印刷,并开始使用,以确保自1997年1月1日起抵达俄罗斯进境口岸的分割肉和四分体肉类凭该检疫合格标签通关。

该标签为椭圆形,长径为60mm,宽径为40mm(均为外径),边线宽2mm,沿边线剪为椭圆形,印刷用纸为70克普通白纸;印刷颜色用与已在使用的检疫合格标识的颜色相同,即绿色;标签中,“CAPQ"为零号方黑字,”INSPECTED"、“CHINA"为3号方黑字:”Est.No."为4号方黑字:“3401M001"为企业注册号(各企业不同),为4号长黑字。

检疫合格标签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印刷和保管,由出口注册企业的卫检负责人协助动检人员管理使用,并做好使用过程中的登记工作。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有关企业应妥善保管检疫合格标签,不得遗失和随意毁坏。

该标签用于加放对俄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分割肉和四分体肉类的内包装内,每小包装加放一枚。

加放标签的四分体肉上不再加盖检疫验讫章。

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动植物检疫局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