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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9]2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3-25

施行日期:2000-09-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方针,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对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内贸易部国经贸贸〔1997〕244号文件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报标准

1、中央企业及沿海地区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2、中央及沿海地区以经营机电产品为主的物资企业、商业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内地同类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商业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简化申报手续

1、免报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可行性报告(有关企业基本情况可并入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报告)。

2、免报企业外贸进出口业务章程。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国务院国发〔1993〕76号及国经贸贸〔1997〕2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级主管部门要按规定严格执行。

相关文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快赋予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09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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