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的外贸企业:
根据国内大豆供求形势和进出口情况,为进一步扩大大豆出口,及时调整供求平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1月1日起,大豆出口不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经营资格管理。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经营大豆出口业务。
上述政策调整涉及的大豆税号如下:
12010010 种用大豆
12010091 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月三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外经贸贸发(2001)54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10-03
施行日期:2001-1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管理的外贸企业:
根据国内大豆供求形势和进出口情况,为进一步扩大大豆出口,及时调整供求平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1月1日起,大豆出口不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经营资格管理。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经营大豆出口业务。
上述政策调整涉及的大豆税号如下:
12010010 种用大豆
12010091 黄大豆,不论是否破碎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一年十月三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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