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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关于向欧盟、土耳其出口已取消纺织品配额限制的产品须出具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外经贸贸函(2002)1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2-07

施行日期:2002-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通知,欧盟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协议规定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的类别和其它非配额一体化类别在欧盟海关报关时仍须出具纺织品专用原产地证。请各出口企业在向欧盟或土耳其出口上述产品时向主管的纺织品原产地证签证机关〔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外经贸厅(委、局)〕相应申领输欧盟或土耳其纺织品原产地证或丝麻制品原产地证。请各有关签证机关相应为出口企业签发输欧盟或土耳其纺织品原产地证和丝麻制品原产地证,并应企业要求为已出运的上述产品补发原产地证。我部2001年第20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和附件三内容停止执行。

请各签证机关立即接收并处理我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下发的类别参数,覆盖原类别参数,并通知有关企业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重新下载类别参数库,使用方法不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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