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2002年第190号)的有关规定,在2002年12月20日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报检手续时,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临时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同时对申报的转基因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核查其标识。
特此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函(2002)15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3-15
施行日期:200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转基因农产品安全管理临时措施》(公告2002年第190号)的有关规定,在2002年12月20日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报检手续时,须提供农业部颁发的“临时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同时对申报的转基因农产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核查其标识。
特此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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