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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韩国实施进口谷物杂草检疫新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动函(2002)36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8

施行日期:200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最近,韩国国立植物检疫所发布了一项进口谷物杂草检疫新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韩国是我国玉米、小麦等谷物出口的主要市场,此项新规定将给我国农产品出口带来一定影响。目前,总局正向韩方交涉。为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现将该法规有关要求摘录如下:

一、该法规涉及货物种类为玉米、小麦、大豆、大麦、高梁等进口谷物(包括食用和饲用)。

二、进口谷物发现以下有害杂草,要求在储存、运输过程实施有关安全防疫措施(在我国有发生的用“*”号标出):

Cuscuta spp. 菟丝子(*)

Centaurea repens 匍匐矢车菊(*)

Cirsium arvense 丝路蓟

nbsp;   Xanthhium spinosum 刺苍耳

Picris echioides 刺缘毛莲菜

Cirsium vulgare 欧洲蓟(又名:翼蓟)(*)

Cenchrus longispinus 长刺蒺藜草

Geranium dissectum 多裂叶老鹳草

Conum maculatum 毒参(*)

Myosotois arvensis 田野勿忘草

三、进口谷物发现以下有害杂草,除对货物储存、运输过程实施安全防疫措施外,要将谷物中的杂草清除并进行销毁处理;或者对谷物进行加工,限作特种饲料用;或者对货物实施退货或销毁处理。

Sheradia arvensis 田野茜草

Silene noctiflora 麦瓶草

Amsinckia intermidea 中间型琴瓶草

请各有关局及时了解该规定所涉及的杂草种类在辖区内的发生情况,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影响我国输韩农产品贸易。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动植司和食品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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